(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振林与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林(曾用名郭振陵),男,汉族,194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海峰,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剑毅,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男,汉族,1980年出生,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陶,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郭振林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振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振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郭振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上诉人郭振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银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