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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永诉被告陈玉娟、冯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陈玉娟,冯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崔永,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陈玉娟,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冯革,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崔永诉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崔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玉娟、冯革立即偿还借款6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崔永未能提供被告陈玉娟、冯革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给原告崔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亚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