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33号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正巧,女,汉族,1977年生,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被告:张明文,男,汉族,196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