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许志辉、许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志辉,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许智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蔡生平与许志辉、许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写明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被执行人许志辉、许智强负担。但被执行人许志辉、许智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志辉、许智强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4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