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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