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安吉宁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熊伯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宁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熊伯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安吉宁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代表人:张国强。委托代理人:马忠秀。被告:熊伯年。原告安吉宁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熊佰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已和解解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宁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吉宁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