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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良诉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协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张良,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安徽子昂置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刘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华,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88555625。法定代表人林晓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杜路立交桥北侧。组织机构代码K1641708-4。法定代表人吕鹏宇,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金伏,东山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原告张良诉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良以本案适格的原告应为安徽子昂置业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良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良负担。审判长  黄永广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