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彭��宜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汉宜,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汉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何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恒星(一般授权),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彭汉宜诉被上诉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行初字第001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彭汉宜向市房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产权人彭启金所拥有的原中山大道XX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转让或变更登记手续的记录信息,其申请内容涉及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彭汉宜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市房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汉宜的起诉。上诉人彭汉宜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2.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是文革后1978年被错误没收的“文革产”,不属于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提审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市房管局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实质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产权人彭启金所拥有的原中山大道XX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转让或变更登记手续的记录信息,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侯士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