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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袁红英申请执行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袁红英,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龙泉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淑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袁红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被查封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