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胡光敏、胡如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华,胡光敏、胡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857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华被执行人胡光敏、胡如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光华与被执行人胡光敏、胡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4)温瑞商初字第42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胡光敏、胡如华相当于价值550万元额度内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