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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立新与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新,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周立新。被告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东路50号。负责人王洪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7元由原告周立新承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