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立新与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新,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周立新。被告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东路50号。负责人王洪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7元由原告周立新承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