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效斌与被执行人武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效斌,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许效斌,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河津市阳村乡三迁村人。被执行人武东,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东关村人。申请执行人许效斌与被执行人武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效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东的银行存款13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