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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省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钟江兴,平江县梅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委托代理人随伟杰、被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江兴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何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何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双方从未发生过争吵,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元月份自由恋爱相识,之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共同之女何某乙,现随原告在河南生活,××××年××月××日又生育共同之子何某丙,现随被告在湖南平江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平江补办结婚登记,但双方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段因生活观念、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变淡。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被告陈述2010年至今被告因家庭生活、子女抚养等原因向被告姑姑何丁兰借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但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亦不予认可。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双方是在经过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为牢固,近年来,原、被告夫妻之间出现矛盾,主要是因双方缺少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以夫妻感情为重,为共同子女的利益着想,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丁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