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腾风莲与吴福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风莲,吴福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腾风莲,女,汉族,1945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珍,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福祥,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建国西路66号。负责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欢,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腾风莲与被告吴福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腾风莲于2015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风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风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腾风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智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