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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玉海与梁德辉、张丽萍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海,梁德辉,张丽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498号原告:宋玉海,男,1943年9月9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梁德辉,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张丽萍,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宋玉海诉被告梁德辉、张丽萍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449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