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方怀雷与葛剑、葛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怀雷,葛剑,葛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海民初字第03231号原告方怀雷。被告葛剑。被告葛靖。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怀雷与被告葛剑、葛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怀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怀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