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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永香与熊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香,熊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张永香,女,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熊智峰,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永香与被告熊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香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颖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