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晓飞与王开宇、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29-1号原告:王晓飞。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西安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飞与被告王开宇、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飞撤回对被告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赵彩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