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连玉与梁明今、梁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玉,梁明今,梁明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346号原告:李连玉,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梁明今,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梁明浩,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玉与被告梁明今、梁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连玉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