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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连玉与梁明今、梁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玉,梁明今,梁明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346号原告:李连玉,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梁明今,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梁明浩,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玉与被告梁明今、梁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连玉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