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怀亮申请执行周杰提取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怀亮,周杰,冯俊权,冯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699-1号申请执行人罗怀亮,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周杰,女,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俊权,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裕,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周杰、冯俊权、冯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杰系荣县妇幼保健院退休职工,月工资收入403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杰的工资收入13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