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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钱立法与吴芬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立法,吴芬芳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45号原告:钱立法,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芬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钱立法与被告吴芬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钱立法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芬芳人在外地,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赶回接受调解,钱立法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立法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立法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 明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欢(代)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