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7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小锁、王月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锁,王月英,王长奎,李建忠,朱鲁光,毛松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13-3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学东,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该社杨家信用社主任。被告李小锁,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月英,女,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长奎,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建忠,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朱鲁光,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毛松涛,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锁、王月英、王长奎、李建忠、朱鲁光、毛松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锁定被告毛松涛车号为xxxxxx轿车一辆,锁定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传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