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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行非审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潜行非审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兴华,局长。被执行人(户):胡文前,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余井村桥头组**号,身份号码3408241967********。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潜国土资决字第[2015]4号限期交付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潜国土资决字第[2015]4号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对此申请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潜国土资决字第[2015]4号限期交付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小宁审判员  储昭著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