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民初字第1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乔君,韩哲,吉林省中人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乔君,吉林省中人房屋建设有限公司,韩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499-1号原告:王乔君,男,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杨木村东黄窝堡屯。被告:吉林省中人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劳动力培训中心办公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吴景春,总经理。被告:韩哲,男,197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乔君诉被告吉林省中人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韩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二被告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林省中人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韩哲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担保人许秀杰名下的担保物长房权字第30600649**号(建筑面积87.11平方米)私有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