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谭化平与吴大振、石琴、张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化平,吴大振,石琴,张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谭化平。被执行人吴大振。被执行人石琴。被执行人张士军。本院在执行谭化平与吴大振、石琴、张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化平于2015年8月1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