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62-1号原告: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站前路。法定代表人:SolipinWitono(蔡永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茂宏,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正在审理,本案必须以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