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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国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61号罪犯王国华,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辽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1月26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15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国华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