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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睿琳与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睿琳,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70号原告张睿琳,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1号附1号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06829441-2。法定代表人熊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睿琳诉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5年5月17日,原告(乙方、买受人)张睿琳与被告(甲方、出卖人)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重庆恒大翡翠华庭楼宇认购协议》,原告向被告认购位于渝北区照母山的重庆恒大翡翠华庭15号楼402号房屋。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及双倍定金等费用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认购的房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照母山,该不动产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