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已于2015年7月27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曾祥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国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