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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