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