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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戚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常州市欧诚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向红、曹燕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戚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欧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荷花池街道关河西路33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力,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俊书,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向红。被执行人曹燕平,常州广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常州广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丁堰街道常丰村委东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曹燕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欧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诚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向红、曹燕平、常州广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戚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向红、曹燕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欧诚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1.9%的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广鑫公司对被告王向红、曹燕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目前,被执行人广鑫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已本院评估拍卖,用于偿付工人工资。被执行人广鑫公司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施家巷村的厂房及土地已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位于常州市戚墅堰区丁堰街道常丰村东城路6号的土地及厂房正在征收拆迁中;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燕平及妻子王向华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批捕。目前,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短期内无执结的可能性,申请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戚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晔栋执行员  谢国富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