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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石艳与肖金欠、郭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艳,肖金欠,郭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869号原告石艳,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肖金欠,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郭玉美,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石艳与被告肖金欠、郭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金欠、郭玉美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艳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应在1个月之内还款。一个月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被告郭玉美与被告肖金欠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肖金欠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肖金欠、郭玉美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肖金欠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石艳借款5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另,被告肖金欠与郭玉美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1996年6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两被告户籍信息、《借条》一份,本院向永春县档案馆调取的两被告结婚登记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肖金欠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提供借款后偿还原告借款的证据,且《借条》上未载明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肖金欠清偿债务。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纳。因此,本案借款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其催告后即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肖金欠、郭玉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郭玉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笔债务系被告肖金欠个人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郭玉美应对被告肖金欠的上述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5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金欠、郭玉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艳借款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肖金欠、郭玉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连博影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