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行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志辉与黄正华、厦门市华永盛工贸有限公司、曾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辉,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君、涂添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正华,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执行人厦门市华永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殿村殿前六组第三工业区一楼。法定代表人黄辉华。被执行人曾样华,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现暂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吴志辉与被执行人黄正华、厦门市华永盛工贸有限公司、曾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欧海审判员江向洋审判员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罗益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