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么庆海与蓟县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庆海,蓟县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707号原告么庆海,农民。被告蓟县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么庆海与被告蓟县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么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么庆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