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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