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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景文与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文,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文,男。被执行人姜山,男。李景文与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景文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姜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李景文欠款人民币232560.00元的义务。逾期,姜山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姜山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景文也未能提供姜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