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兴祥诉被告马学云、马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祥,马学云,马卫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利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马兴祥,男,回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被告马学云,男,回族,现年57岁。被告马卫成,男,回族,现年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祥诉被告马学云、马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马兴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兴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马兴祥负担。审判长 蒋耀武审判员 张恒宁审判员 余海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