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1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庆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华武、人民陪审员余立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1987年下半年,我和被告董某某认识,198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俩经常争吵,相互不理解对方。我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等。原告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高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高某某和被告董某某的出生年龄等基本情况。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董某某辩称:婚后,我和原告高某某夫妻感情好。虽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被告董某某未向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87年下半年,原告高某某和被告董某某认识,1989年11月29日在原麻城市福田河两路口乡登记结婚。1990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名高甲,2001年4月17日生育一女名高乙。婚后,原告高某某和被告董某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关系融洽,已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因近来双方工作压力大,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7月8日,原告高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和被告董某某结婚前接触时间长,相互了解深,婚前基础牢;婚后,共同在广东省清远市打工,夫妻关系融洽,已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因近来双方工作压力大,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出现了紧张,但双方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高某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高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丁庆珊审判员李华武人民陪审员余立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万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