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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楠与黄维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黄维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93号原告陈楠,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维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陈楠黄维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楠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楠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