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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郑发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郑发升,XX,李世玉,郑献花,江国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482号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38号汇丰大厦北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陈东辉,总经理。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水北养马洲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发升,经理。被告郑发升,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XX,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李世玉,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郑献花,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江国辉,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郑发升、XX、李世玉、郑献花、江国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郑发升、XX、李世玉、郑献花、江国辉名下合计价值37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邵武市水北养马洲工业园区水北养马洲食品工业园房产(产权证号:xxxxxx528、xxxxxx529、xxxxxx530、xxxxxx531、xxxxxxx764、xxxxxxx765、xxxxxxxxx55号、xxxxxxxxx**号)。二、查封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邵武市李纲中路241号A6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号)。三、查封被告李世玉名下的坐落于邵武市太保路坪坪岭巷2层201室、太保路坪坪岭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邵水太字第××号)。四、查封被告郑献花名下坐落于邵武市八一路东南商业城4幢5层205号、八一路东南商业城3层57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邵通五字第××号)。五、查封被告郑献花名下坐落于邵武市八一路东南商业城4幢1层173号店面(房屋产权证号:邵通五字第××号)。六、查封被告XX名下坐落于邵武市熙春路东段北侧华荣豪苑1幢23层22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号)。七、查封被告郑发升名下号牌为闽H×××××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闽H×××××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一至七项财产价值限于3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骆兴盛审 判 员  吴洁华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君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