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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春与被告许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春,许树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王秀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许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秀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