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春与被告许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春,许树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王秀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许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秀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