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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洪昌与赵殿卿、杨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昌,个体。被执行人:赵殿卿,个体。被执行人:杨金兰,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昌与被执行人赵殿卿、杨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赵明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白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