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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夏巍与肖荷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75号申请人:夏巍。委托代理人:张楠,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肖荷芳。申请人夏巍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肖荷芳于2015年2月22日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8月2日,后被申请人肖荷芳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肖荷芳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夏巍名下位于新洲区城关镇城南村四组的房屋(房产证号:新房房私字第××号,建筑面积:288.9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肖荷芳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同时查封申请人夏巍名下位于新洲区城关镇城南村四组的房屋(房产证号:新房房私字第××号,建筑面积:288.9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