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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拥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拥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元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拥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固定居所。2011年12月17日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2013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身患严重疾病于2013年3月16日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分局监视居住。同日本院决定将罪犯郭拥军收监执行,同日罪犯郭拥军脱逃。2014年5月27日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4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和元检公诉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郭拥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郭拥军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于2014年5月27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拥军被抓获,2015年6月26日恢复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华、于佳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拥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1、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新发地商城13栋5号门市,盗走东海A级带鱼十五件,2014年1月2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郭拥军再次来到该门市,盗走猪肘子七件,卖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50元。2、2014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新发地商城13栋30号门市门前,盗走振天牌带鱼11件,卖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3、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23时许,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新发地商城13栋28号门市门前,盗走船冻青鱼四件、刀鱼五件、黄鳝半件,卖得赃款后挥霍。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620元。二、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1、2014年5月18日夜间,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镇如意小区17栋7单元楼下盗走绿佳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2、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郭拥军在惠宁小区8栋4单元楼下盗走黑色大运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3、2014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郭拥军在惠宁小区23栋楼下盗走黑色雅迪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4、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镇如意A区21栋3单元楼下盗走黑色大运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5、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地区盗窃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小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该两辆电动车已被收缴扣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拥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0起,价值人民币13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拥军在判决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拥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拥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新发地商城13栋5号门市,盗走东海A级带鱼十五件,2014年1月2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郭拥军再次来到该门市,盗走猪肘子七件,卖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50元。2、2014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新发地商城13栋30号门市门前,盗走振天牌带鱼11件,卖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3、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23时许,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新发地商城13栋28号门市门���,盗走船冻青鱼四件、刀鱼五件、黄鳝半件,卖得赃款后挥霍。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690元。4、2014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郭拥军在惠宁小区23栋楼下盗走黑色雅迪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5、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地区盗窃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小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该两辆电动车已被收缴扣押。6、2014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镇如意小区17栋7单元楼下盗走绿佳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7、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郭拥军在惠宁小区8栋4单元楼下盗走黑色大运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50���。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8、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郭拥军在平庄镇如意A区21栋3单元楼下盗走黑色大运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另查明,2013年3月5日因郭拥军身患严重疾病,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2014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将罪犯郭拥军收监执行。至此郭拥军有期徒刑监外已执行十一个月零十二天,还有六个月零十八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赤公元(刑)受案字第[2014]80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25日9时许,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王立军报案称:其在平庄新发地商城肉食水产门市门前堆放的猪肘子丢失七件,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2014]412号受案登记���证实,2014年5月18日16时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李东风报案称:2014年5月18日16时许停放在平庄镇如意小区17栋7单元楼下的电动车被盗,价值3000余元。[2014]168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2月3日16时许,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孟若维报案称:2015年1月22日13时许,其发现停放在平庄镇惠宁小区8栋4单元楼下大运电动车被盗,价值3200余元。2、失主朱国林报案证实:他在平庄新发地市场开了一个水产冷冻食品批发的店,名字叫“国林水产冷冻食品批发”,2014年1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早上5点左右,他出去发现他盖鱼的棉被被掀开了,他的货丢了青鱼四五件、刀鱼五件、黄鳝鱼半件,还有点别的鱼具体他记不清了,价值人民币1000元左右。当时他查看了监控录像,是晚上11点56分左右,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在他门口翻动他的货,当时他没拿走,过了十分钟��右,他又回来拿他门口的鱼,一次搬两件,来回搬了好几次,是他自己,他在他们邻居家也调过监控录像,发现他是骑自行车。3、失主马文波报案证实:他在新发地市场13栋30号门市的带鱼被盗了,2014年1月13日22时-0时35分,那个人是分两次拿的,第一次拿了五件,第二次拿了六件,被盗带鱼价值1200元左右,现场附近有监控录像,那个人是用自行车把带鱼拖走的。4、失主王立军证实:他报案,他门市丢失了七件猪肘子。他在新发地商城开肉食水产门市,2014年1月24日晚上八点多钟他们把门市的门关了,早晨七点多钟起来的时候,发现他门市堆放的猪肘子丢了7件,他就打电话报警了。猪肘子放在他门市门口,门口冲西侧,用棉被盖着,还有在2013年12月23日他还丢了十五件带鱼。一件肘子三百元钱,总共2100元,一件带鱼110元,总共丢失了十五件,价值1700元。丢失带鱼的时候他没有报案。5、失主李东风2014年5月18日报案称,2014年5月18日16时许,其停放在平庄镇如意小区17栋7单元楼下的电动车被盗,价值3000余元。6、失主孟若维2015年2月3日报案称,2015年1月22日13时许,其发现停放在平庄镇惠宁小区8栋4单元楼下大运电动车被盗,价值3200余元。7、失主张海利2015年4月18日报案称,今天下午1点多钟,在平庄如意A区21栋3单元楼下停放的黑色大运牌踏板式电动车不见了。该车是2013年年末花3000余元买的。8、失主吴英海报案称,2014年1月23日中午,他放在惠宁小区23栋楼下黑色雅迪踏板式电动车不见了,该车是他2013年12月花2700余元买的。9、证人贾凤云、李井云、白秀芹、齐树英、王亚丽、朱玉花均证实在被告人郭拥军手买过电动车。他们与被告人郭拥军都是一个村的。10、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赤元价鉴字(2014)24号】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值6540元,该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赤元价鉴字(2015)54号】鉴定意见:被盗6台电动车价值7500元。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证实扣押、发还电动车情况。12、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郭拥军盗窃的六台电动车已追回,四台已找到报案人并发还被害人。侦查员多次调查走访,黑色小鸟牌、白色爱玛牌电动车未能找到被害人。13、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在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0名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郭拥军。14、(2013)元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3月5日郭拥军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日因郭拥军肝硬化腹水,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1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拥军的身份情况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6、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给本院对罪犯郭拥军监视居住的通知证实,2014年2月27日罪犯郭拥军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分局监视居住。17、本院收监决定书证实,2014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将罪犯郭拥军收监执行。18、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证明证实,2014年2月27日罪犯郭拥军脱逃。19、被告人供述证实,他于2013年3月因盗窃罪被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现在正在保外就医。他有肝硬化和肝腹水,他是因为在平庄新发地商城偷东西的事情被传到刑警大队的。那是去年腊月的时候,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当时是晚上一两点钟他骑着自行车从西露天家中去了平庄新发地商城的一家水产门市的门前,看见他们家门市前堆放着一些货,于是他就去把盖货物的苫布掀开从货物中拿了两三件肘子,放到他的自行车��,把肘子放到旱河里,又返回那家门市拿了三四件肘子,之后他就走了。第二天去甸子集上把肘子卖了八百多元钱,钱被他花了。一件肘子大约二十斤左右。在这件事情之前他还在那家门市盗窃过几件带鱼,带鱼也被他在集上卖了,卖了二百多元钱,钱被他花了,偷完鱼之后又过了几天,在新发地商城他又先后偷了两家水产门市的带鱼,这两次一共偷了五六件带鱼,带鱼也被他在集市上卖了,这两次一共卖了二百多元钱,钱被他花了。这两家门市具体位置他记不清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就是去年的事情。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在平庄如意小区、惠宁小区偷了4、5台电动车,每台卖了500元或6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拥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拥军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郭拥军盗窃的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拥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前罪未执行完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八天,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八天,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郭拥军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四十元,返还王立军三千七百五十元,返还朱国林一千六百九十元,返还马文波一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玉明人民陪审员  刘廷华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