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军峰,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10元,减半收取7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