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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军与杨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杨彩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236号原告杨军,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杨彩虹,女,3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杨军诉被告杨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化肥款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