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军与杨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杨彩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236号原告杨军,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杨彩虹,女,3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杨军诉被告杨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化肥款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