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毛金相与毛联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相,毛联世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毛金相,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毛联世,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相与被告毛联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金相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金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金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金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