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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毛金相与毛联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相,毛联世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毛金相,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毛联世,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相与被告毛联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金相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金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金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金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