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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北分行诉程建高、林凤菊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北分行,程建高,林凤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北分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2号汉正街中心商城A座。法定代表人刘金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建高,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凤菊,女,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建高、林凤菊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建高、林凤菊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