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刚诉王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王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李刚,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鸿,男,现年39岁,汉族,农民。原告李刚诉被告王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光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刚诉称,我于2014年1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给被告看大院,当时约好一个月2000.00元工资,后来大约2014年12月以前,被告陆续给了我部分工资,余款12000.00元,因被告不能立即给付,于2014年12月3日,给我出具了一张12000.00元的欠条,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余款12000.00元。被告王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刚曾为被告王鸿从事看院的工作,2014年12月3日,因被告不能立即给付原告工资余款,为原告出具了一张12000.00元的欠据,并在欠据中签字,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余款1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欠据一枚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李刚与被告王鸿之间的劳务关系明确,被告王鸿应积极履行给付拖欠工资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鸿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刚劳务欠款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王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光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