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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金福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前溪村杨东组、杭州余杭前溪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前溪村杨东组,杭州余杭前溪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金福,曾用名金财。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前溪村杨东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前溪村杨东组。诉讼代表人:董炳芳,组长。委托代理人:张燕,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前溪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前溪村。法定代表人:王拥军。委托代理人:张燕,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福女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前溪村杨东组、杭州余杭前溪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福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福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福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福女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